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发改办财金〔2021〕13号)要求,将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信用服务机构:一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市场主体。
二、治理措施
(一)排查名单。
1.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根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初步筛查形成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附件1)。请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基础名单内企业是否从事信用服务开展排查,排查情况可按以下5种情形填写:
(1)经核实,该机构确为信用服务机构;
(2)经核实,该机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信用服务相关业务,不属于信用服务机构;
(3)经核实,该机构仅在经营范围中包括信用服务相关业务,但截至目前从未实际开展信用服务相关业务,建议不作为信用服务机构管理;
(4)经核实,该机构已进入破产程序、因长期失联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已注销或吊销;
(5)其他情形请如实填写,并务必写明该主体是否属于信用服务机构。
2.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名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进行信用筛查,筛选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的信用服务机构,形成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名单(附件2),请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认真排查,剔除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长期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注销或吊销等市场主体。建议不纳入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名单的,务必在排查情况栏内填写充分理由。
(二)建立台账。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经认真排查后,根据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名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台账(附件3),于每月1日前完成本县(市、区)台账更新,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重点约谈。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对辖区治理对象启动约谈程序,督促治理对象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重点监管。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推动监管部门将治理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日常监督监测频次,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方案。对一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治理对象,向监管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函。
(五)主动承诺。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所有信用服务机构签订信用承诺书(附件4),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信用承诺。同时登记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信用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2.信用服务机构服务产品种类及收费标准。
3.信用服务机构自愿公示的其他信息。
(六)跟踪检查。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常态化检查抽查信用服务机构公示及践诺情况,建立公示信息和信用承诺质疑举报渠道。对存在公示信息不实、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问题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责令纠正或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机构主动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信息,并纳入专项治理名单。
对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记录归集,并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附件5)。
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符合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七)限制合作。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尚未修复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的,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限制与其开展合作。
(八)信用修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失信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与法院、监管部门建立协同联动信用修复机制,按规定时限和规定程序办结信用修复申请。
三、治理目标
治理对象退出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台账的标准:
1.治理对象是被行政处罚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完成信用修复;
2.治理对象是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治理对象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记录归集失信行为线索,并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
4.治理对象及其法人代表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2021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达90%,2021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专项治理台账清零。
四、有关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监测和通报机制,并将专项治理作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评选、城市信用监测的重要参考,请各县(市、区)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统筹协调,依法依规推动专项治理有效有序开展。
联系人:鲁尧堃 0375-2665883
附件:1.信用服务机构基础名单
2.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名单
3.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台账
4.信用承诺书
5.监管提示函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3日
附件:关于开展平顶山市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