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14 来源:市营商环境监督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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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作用,我市决定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参照省营商办《关于建立河南省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成

1.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宣传、监督的人员。

2.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优先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

3.市营商办负责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选聘、续聘、解聘等工作,并指导其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二、选聘条件

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

2.处事公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

3.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志愿服务,主动热心参与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4.熟悉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

5.愿意监督、敢于监督,能够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

    6.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个人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三、工作职责

    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纪律作风等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对事关群众、企业切身利益的营商环境重点领域进行监督,对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4.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全市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协助配合违法案件调查等工作;

6.发挥联系市场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普及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7.提交全市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和建议;

8.积极参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四、选聘程序

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2年。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1.单位推荐。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采取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产生,由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推荐,并填写《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单位推荐表》(附件1)。

    2.考察公示。市营商办组织对推荐名单进行考察,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颁发聘书。公示期满后,市营商办对选聘人员颁发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书和监督员证件,并向社会公布聘用名单。

五、工作流程

1.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可以采取明察暗访、企业座谈、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2.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存在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并向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

3.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虚心采纳监督意见。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结果反馈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

4.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拒不改正的,或未按时反馈整改方案和结果的,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在听取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申辩后,决定是否将监督意见向被监督单位的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监督意见表参见附件2)

5.被监督单位的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书面监督意见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反馈书面办理意见

6.当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现重大损害营商环境案件问题线索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六、人员解聘

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取消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资格,收回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书和证件: 

1.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宜担任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 

2.不如实反映营商环境情况,不正确履职尽责的; 

3.无故缺席市营商办通知参加会议的; 

4.因身体状况或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监督工作的;

5.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

6.其它需解除聘用的情形。

七、纪律要求

    1.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2.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公报私仇,或者为个人及企业谋取私利。

    3.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监督调查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八、其它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自觉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相关文档资料等,接受问询和质疑,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对阻扰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依法严肃处理。

    2.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可申请参加被监督单位涉及营商环境工作的公开庭审、听证会、专题调研、座谈会、评议会、监督检查等活动。

3.营商办加强对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广泛宣传报道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发挥特邀监督员民主监督作用。

4.营商办定期组织召开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分析问题,听取特邀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营商办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为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予以推荐。对违反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1: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单位推荐表.pdf

附件2: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监督意见表.pdf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pdf